作者:路德维希·冯·米塞斯
日期:2009年6月5日
来源:米塞斯/米塞斯日报
企业家并非无所不在,他们无法亲自处理所有应由自己承担的繁杂事务。
市场经济中运用的经济计算,尤其是复式记账法,使企业家得以摆脱过多细节的纠缠。他们能专注于重大任务,而不被无数琐事缠身——毕竟,没有任何人能事事兼顾。
企业家可以任命助手,委托他们处理次要的企业家职责。这些助手也可以按照同样的原则,再任命助手来处理更具体的事务。通过这种方式,就能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管理层级体系。
可以说,无论雇佣合同和财务条款如何,管理者都是企业家的初级合伙人。唯一关键的是,管理者自身的经济利益会促使他们在被赋予的有限且明确的职责范围内,竭尽全力履行企业家职能。
正是复式记账法让管理体系得以运转。借助它,企业家能够分离企业各部门的核算,从而确定每个部门在整个企业中所扮演的角色。这样一来,他可以将每个部门视为独立实体,并根据其对企业整体成功的贡献进行评估。
在这种商业计算体系中,企业的每个部门都是一个完整的实体,仿佛是一个独立的虚拟企业。假设这个部门“拥有”企业总资本中的特定部分,与其他部门进行买卖交易,有自己的支出和收入,其经营结果要么盈利,要么亏损,而这盈亏都归因于该部门自身的经营,与其他部门的业绩区分开来。因此,企业家可以赋予每个部门的管理层很大的自主权。他给受托管理某一特定事务的人下达的唯一指令,就是尽可能实现盈利。
通过对账目进行审查,就能看出管理者在执行这一指令时的成败。每个管理者和下属管理者都要对自己所在部门或子部门的运营负责。如果账目显示盈利,那是他的功劳;如果显示亏损,那对他不利。他自身的利益会促使他尽心竭力地管理好本部门事务。如果他造成了亏损,就会被更有能力的人取代,或者整个部门被撤销。无论如何,管理者都会丢掉工作。如果他成功实现盈利,收入就会增加,至少不会有失业的风险。管理者是否有权分享其部门产生的部分利润,这与他个人对本部门经营结果的关注程度无关。无论如何,他的福利都与所在部门的状况息息相关。他的任务不像技术人员那样,按照明确的规则完成特定工作,而是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部门的运营。
当然,就像企业家可以同时承担企业家职能和技术人员职能一样,管理者也可以身兼数职。但管理职能始终从属于企业家职能。它可以分担企业家的部分次要职责,却永远无法取代企业家职能。认为管理职能可以取代企业家职能的错误观点,源于将功能性收入分配理论这一虚构概念中的企业家范畴,与现实运转的市场经济中的情况相混淆。企业家职能与指导生产要素用于特定目标的活动密不可分。企业家控制着生产要素,正是这种控制权决定了他会获得企业家利润还是遭受损失。可以根据管理者所在部门对企业家利润的贡献来支付其服务报酬,但这并无济于事。如前所述,管理者无论如何都会关心自己所负责业务的成败。但管理者无需对所产生的损失负责,这些损失由投入资本的所有者承担,无法转嫁给管理者。
社会可以放心地将资本品的最佳使用交由其所有者负责。这些所有者在开展特定项目时,会拿自己的财产、财富和社会地位去冒险。他们比整个社会更关心自己创业活动的成功。对整个社会而言,在某个特定项目上浪费资本,只是损失了其总资金的一小部分;但对所有者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失去全部财富。然而,如果让管理者完全自由行事,情况就不同了。他是在用别人的钱去冒险。他看待一个前景不明的企业的角度,与要对损失负责的人截然不同。恰恰是当他能分享利润时,会变得鲁莽行事,因为他不必承担损失。
那种认为管理等同于全部企业家活动,且管理能完美替代企业家职能的错觉,是对当今典型企业形式——公司制企业状况的误解。有人声称,公司由领薪水的管理者经营,股东只是被动的旁观者。所有权力都集中在受雇员工手中。股东游手好闲、毫无用处,却坐享管理者的劳动成果。
这种说法完全忽视了资本市场、股票和债券市场(相关俗语简称为“市场”)在指导公司业务方面所起的作用。大众带着反资本主义的偏见,将这些市场的交易视为危险的游戏,纯粹是赌博。事实上,普通股、优先股和公司债券价格的变动,是资本家用来对资本流动进行最高控制的手段。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大型商品交易所的投机活动所决定的价格结构,不仅决定了每个公司可用于业务经营的资本数量,还创造了一种管理者必须详细调整其运营的状态。
公司业务的总体方向由股东及其选举产生的代表——董事来掌控。董事任命和解雇管理者。在小公司,有时甚至在大公司,董事和管理者的职位常常由同一人担任。一家成功的公司最终绝不会由受雇的管理者掌控。全能管理阶层的出现并非自由市场经济的现象,恰恰相反,它是干预主义政策的产物——这些政策有意识地旨在消除股东的影响力,实际上是对他们的剥夺。
在德国、意大利和奥地利,这是用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取代自由企业的前奏,就像英国在英格兰银行和铁路方面的情况一样。美国的公用事业中也存在类似趋势。公司企业的辉煌成就,并非源于领薪水的管理寡头的活动,而是由那些通过拥有公司相当一部分或大部分股票而与公司联系在一起的人所创造的,而公众却轻蔑地将他们称为 promoters(promoters:此处指企业发起者、促进者)和牟取暴利者。
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其他法律结构的企业,企业家都独自决定在哪些业务领域投入资本、投入多少资本,决定整个企业及其主要部门的规模扩张或收缩,决定企业的财务结构。这些都是企业经营中的关键决策,始终由企业家做出。在这些方面为企业家提供的任何帮助都只是辅助性的。他会从法律、统计和技术领域的专家那里获取有关过去状况的信息,但涉及对未来市场状况判断的最终决策,只能由他自己做出。然后,他可以将项目细节的执行工作委托给管理者。
管理精英的社会职能,与发明家、技术专家、工程师、设计师、科学家和实验者等精英的职能一样,对市场经济的运转至关重要。在管理者队伍中,许多杰出人才为经济进步贡献力量。成功的管理者会获得高薪,通常还能分享企业的毛利润。他们中的许多人在职业生涯中也会成为资本家和企业家。尽管如此,管理职能与企业家职能仍有区别。
将企业家精神与管理混为一谈——就像人们常说的“管理”与“劳动”的对立那样——是一个严重的错误。这种混淆当然是有意为之,其目的是掩盖一个事实:企业家的职能与处理企业日常琐事的管理者的职能截然不同。企业结构、资本在各生产部门和企业间的分配、每个工厂和车间的规模及经营范围,都被视为既定事实,而且意味着这些方面不会再有任何变化。唯一的任务就是按部就班地继续经营。当然,在这样一个静止的世界里,不需要创新者和推动者,总利润与总损失相互抵消。要揭穿这种学说的谬误,只需对比1945年和1915年美国企业的结构即可。
但即使在静止的世界里,按照流行口号的要求,让“劳动者”参与管理也是毫无意义的。实现这一主张的结果将是工团主义。
此外,人们还容易将管理者与官僚混淆。
官僚管理与盈利管理不同,它是处理行政事务的方法,其结果在市场上没有现金价值。警察部门成功履行职责,对维护社会合作至关重要,也惠及每个社会成员。但它在市场上没有价格,不能买卖,因此无法与为获得这种服务所付出的成本进行比较。它能带来收益,但这些收益无法体现为可用货币表示的利润。经济计算方法,尤其是复式记账法,不适用于此。无法通过营利性企业的算术程序来确定警察部门或其下属机构的活动是成功还是失败。没有会计师能确定一个警察部门或其某个分支机构是否成功。
恰恰是当管理者能获得一部分利润作为奖励时,他会变得鲁莽,因为他不必承担损失。
营利性企业各部门的资金投入量,由消费者的行为决定。如果汽车行业将投入的资本增加两倍,无疑会改善其为公众提供的服务,会有更多汽车可供使用。但该行业的这种扩张会从其他生产部门抽走资本,而在那些部门,资本本可以满足消费者更迫切的需求。这一事实会使汽车行业的扩张无利可图,同时增加其他行业的利润。企业家在追求最大利润的过程中,被迫向每个行业分配的资本,刚好能在不影响消费者更迫切需求得到满足的前提下被该行业利用。因此,企业家的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是自动受消费者意愿引导的,而消费者的意愿反映在消费品的价格结构中。
政府活动的资金分配则没有这样的限制。毫无疑问,纽约市警察局的服务可以通过将预算增加两倍而得到显著改善。但问题是,这种改善是否足以证明应当削减其他部门(如卫生部门)的服务,或者减少纳税人的私人消费。这个问题无法通过警察局的账目来回答。这些账目只能提供支出方面的信息,无法反映所取得的成果,因为这些成果无法用货币等价物来衡量。公民必须直接决定他们想要获得多少服务,并愿意为之付费。他们通过选举那些准备满足其意愿的议员和官员来完成这一任务。
因此,市长和城市各部门的负责人受到预算的限制。他们不能随心所欲地按照自己认为最有利的方式,解决市民面临的各种问题。他们必须将资金用于预算指定的用途,不能挪作他用。公共行政领域的审计与营利性企业的审计截然不同。其目的是确定分配的资金是否严格按照预算规定使用。
在营利性企业中,管理者和下属管理者的自主权受到盈亏考量的限制。利润动机是使他们服从消费者意愿的唯一必要指令。无需通过繁琐的指示和规则来限制他们的自主权。如果他们能力强,这种对细节的干预充其量是多余的,甚至可能因束缚他们的手脚而有害;如果他们能力弱,这种干预也无法使他们的工作更成功,只会给他们提供一个蹩脚的借口,即失败是由不适当的规则造成的。唯一需要的指令是不言而喻的,无需特别提及:追求利润。
公共行政领域,即政府事务的处理,则情况不同。在这一领域,官员及其下属的自主权不受盈亏考量的限制。如果他们的最高上司——无论是主权人民还是专制君主——给予他们自由处理权,就等于将自己的最高权力让给了他们。这些官员将成为不负责任的代理人,他们的权力会取代人民或专制君主的权力。他们会随心所欲,而不是按照上司的意愿行事。为防止这种结果,并使他们服从上司的意愿,有必要向他们下达详细的指令,规范他们在各方面的行为。然后,他们的职责就是严格按照这些规章制度处理所有事务。他们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自己认为最合适的解决方案的自由,受到这些规范的限制。他们是官僚,即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一套固定规则的人。
官僚式的事务处理方式,是必须遵守上级机构制定的详细规章制度的处理方式。它是盈利管理之外的唯一选择。盈利管理不适用于那些在市场上没有现金价值的事务,也不适用于本可以盈利但却以非营利方式运营的事务。前者是社会强制机构的管理情况,后者是像学校、医院或邮政系统等非营利机构的运营情况。每当一个系统的运营不是由利润动机引导时,就必须由官僚规则来引导。
就其本身而言,官僚式的事务处理并非坏事。它是处理政府事务,即社会强制机构的唯一适当方法。因为政府是必要的,所以在这一领域,官僚制度也是必要的。在无法进行经济计算的地方,官僚方法是不可或缺的。社会主义政府必须将其应用于所有事务。
任何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或具体任务如何,只要完全且纯粹以盈利为目的运营,就永远不会变得官僚化。但一旦它放弃追求利润,代之以所谓的服务原则——即提供服务而不考虑所获得的价格是否能覆盖成本——就必须采用官僚方法,取代企业家管理。(有关所涉及问题的详细论述,请参见《官僚制度》。)
本文节选自《人的行动》第15章。
注:本文观点代表作者自己,译文仅供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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