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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thony de Jasay

日期:2014年6月2日

就像著名的《1066年那档子事儿》这本书一样 [1],它嘲讽了通俗历史中的简单化处理和荒诞错误,单看书名就能让人想起这些。这篇文章对人们普遍接受的关于政治服从、集体选择和政府角色的观点也并不尊重。本文试图通过探究一种逻辑来厘清我们对这些问题的看法,这种逻辑若经得起批判,便能支持人们对政府合法性的既有认知,并为政府享有的声誉提供正当理由。

在国家出现以及对国家的服从产生之前,是由氏族组成的部落。当时社会分层很少,限制个人自主权的规则主要是源于过去的习俗和禁忌。新规则的发展也很稀少。部落首领侵犯个人自由的权力非常有限,而且他的主张必须得到几乎全体一致的认可才行得通。

当部落内部的冲突可以通过习惯法解决,并且与其他部落的冲突仅限于不影响领土或声誉等重大利益的小事件时,这种近乎“无政府”的状态大体上是可行的。

然而,重大冲突需要比部落首领拥有的更强硬的权威。在战争中,面对两个作战计划,一个氏族想进攻,另一个想撤退,若犹豫不决,最终双方都注定会被击败。在缺乏一致意见时,集体选择可能会占上风。部落首领被战争领袖取代或辅佐,而这位战争领袖日后会成为国王。国家源于征服——征服他国,但更多时候是被他国征服。国家是集体选择的主导者,通过集体选择,社会一部分人的决定对所有人都具有约束力。

集体选择的独特之处在于一种不对称性。它可以否决个人选择,但个人选择无法否决集体选择。个人最多只能违抗集体选择,但要承担这种违抗带来的所有风险。

集体选择为自身主张一种相当灵活的职权和权力,远远超出了战争及备战的明显需求。人们普遍认为,在和平时期的社会生活中有许多职能,只有国家才能履行,或者国家比私人更能出色地履行这些职能。公共产品的提供是这些主张的核心。国防只是众多公共产品之一,其中有些公共产品显然比国防更容易由私人来提供。对国家行动的需求本质上是信念问题,无法通过经验验证,而且容易引发争议。你可能相信这些需求,从而赞成扩大国家权力;也可能不相信,进而反对扩大国家权力。

即使集体选择的范围更大与整体效率更高相关,也不能就此得出集体选择可以否决个人选择,甚至可以用武力威胁来压制违抗行为的结论。赋予国家的这种权力的合法性,仍然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至今尚未得到解决。

从中世纪早期开始,人们很容易相信国王统治的合法性是由罗马教会的支持来证明的。教会通过加冕仪式使国王神圣化,并赋予他神权。除了在某些时期教会与国王发生冲突的情况外,敬畏上帝的人和忠诚的臣民基本上是同一类人。随着启蒙运动导致基督教影响力逐渐减弱,一种新兴的世俗信仰取而代之,这种信仰认为平等既是一种道德要求,也是所有人获得最大幸福的源泉。这就为国家(无论是王国还是共和国)的合法性来源于臣民的同意这一观点大开方便之门。社会契约论推翻了神权。

即使集体选择想避免,天知道它并不想,也很难不产生绝对或至少相对意义上的赢家和输家。因此,政治服从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输家毫无抵抗地接受,这似乎很奇怪。这种看似违背个人偏好的行为,与我们通常对理性的理解有些不一致。社会契约理论试图填补这种违背个人偏好的行为与理性之间的差距。根据社会契约,人们事先承诺不会抵制他们害怕或不喜欢的集体选择。社会契约并非真实存在,也不是比喻或象征性的,而是一种解释工具,让我们理解集体选择中的输家为什么会这么做。他们试图按照基本理性行事,通过事先同意可能降临到自己身上的任何不利结果,来换取个人及其后代一生中积累的未来利益。

至少在默认层面上,社会契约论主张道德优越性。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它是有效的,就能消除社会共存中强制的污点和弊端,因为它不会让任何人处于被迫做某事的境地。

道德优越性不仅得到非强制原则的支持,还得到一种不那么绝对的观点的支持,即社会契约是一个不容合理拒绝的提议,因此有理由将其视为全体一致的选择,这样社会中就没有任何一部分人会被迫接受另一部分人期望的选择。

然而,没有任何理由接受这种说法,反而有充分的理由抵制它。通过契约,个人承诺盲目地接受某种未知结果,甚至可能是一长串未知结果,而且还要按照集体选择日后确定的价格来接受。

合理的假设是,有些人可能会接受这个提议,但其他人不会。坚持认为这个提议不容合理拒绝,是过分且自负的。社会契约论所主张的道德优越性站不住脚,因为所谓的全体一致并不可信,也无法成立。

集体选择可以挑选一个事件、一条适用于许多事件的规则,或者一条制定这些规则的规则。从逻辑上讲,没有理由就此打住,因为制定规则的规则本身可能还需要一条进一步的规则来制定,如此便会陷入无穷无尽的递归。按照哲学家的建议,我们通过截断递归的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我们将在第三个层级停止,即制定规则的规则,我们称之为宪法。宪法设定了集体选择的行动界限。它可能对某些类别的选择设定严格限制,尤其是司法相关事务,而对集体选择涉及个人物质资源的权力方面,限制则非常宽松。换句话说,宪法通常不会明确规定税收的界限,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宪法之下的政治活动。如果一部宪法对资源的提取和转移设定限制,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它会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而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几乎不会遇到真正的阻碍,因为调整所依据的规则是自我参照的。

从过去主要是君主对贵族、城镇或两者的临时让步而形成的宪法,到如今,规则制定规则在世界各地都具有大致相同的基本特征:一人一票、普选,将集体选择权赋予多数人,在某些方面对集体选择有所限制,但在其他方面几乎没有限制,这使得政府在资源使用问题上几乎拥有无限权力,唯一的限制是要维持多数人的支持。这种基本架构如今被广泛称为“自由民主”。

我们对“自由”和“民主”这两个词被视为绝配感到惊讶,或许可以用矮胖子汉普蒂·邓普蒂教爱丽丝理解词语含义的故事来缓和一下。矮胖子汉普蒂·邓普蒂会说:“‘自由’,就是我们想让它是什么意思,它就是什么意思。”美国人对“自由”的理解与欧洲人截然不同。苏联解体后,“自由民主”被宣称是历史的终结。弗朗西斯·福山1989年的文章[2]比这个标题所暗示的更加谨慎,但人们普遍的理解是,有了自由主义者支持民主,民主主义者捍卫自由主义,社会如今将一帆风顺地发展。这种平静无事的未来将不再有历史。

然而,集体选择对社会施加的持续再分配压力预示着完全相反的情况,社会发展之路将充满坎坷。在选举中,多数选票是由众多竞争者中提出获胜提议的一方获得的。从富人向穷人分配一定数量资源的提议,总是比从穷人向富人的同等分配更具优势,因为这种提议失去的富人选票比获得的穷人选票要少。政府增加公共产品和福利支出,取悦的穷人选民比惹恼的富人选民更多。因此,在周期性的选举竞争推动下,长期存在一种趋势,即政府支出和再分配不断增加,尤其偏向社会中较贫穷的一半人群,而且更照顾老年人而非年轻人,因为过度支出会转化为债务增加,这对年轻人来说是未来的负担,而对老年人则有利。

社会中这种追求更多支出和超支生活的基本趋势,可能会在破产迫近引发恐慌时周期性地中断,但恐慌过后又会恢复,因为没有什么能改变这一潜在趋势的基本方向。这绝不是所谓历史终结时应有的稳定停滞状态,相反,这是一个走向自我毁灭的动态体系,年轻人的反抗可能会让这一过程更加引人注目。但这些结果都像是幻想。对未来任何现实的预期都应该是结束这一阶段,开启新篇章。而新篇章可能带来什么,远远超出了任何合理的猜测。

注释:

1. W. C. 塞勒、R. J. 耶特曼,《1066年那档子事儿:英格兰难忘历史》,涵盖你能记住的所有部分,包括103件好事、5位坏国王和2个确切日期(伦敦:梅休因出版社,1930年。2010年新版)。

2. 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国家利益》(1989年夏季刊)。后收录于《历史的终结与最后的人》(纽约:自由出版社,1992年)。

注:观点代表作者自己,译文仅供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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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乾,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副教授,美国马里兰大学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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