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路乾
日期:2025年9月9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取得了较大进步,然而,一个现实困境始终存在:当公权力以“公共利益” 之名介入私权领域时,私有产权的保护往往会陷入“失效” 状态。在大众观念中,“为了公共利益,政府可适度侵犯私人产权” 已成为一种默认共识。本文要讨论如下问题:支撑这种观念的道德合理性是什么?以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人财产权是道德的吗?
一、以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人产权的现实困境
在我国现行法律与政策实践中,以公共利益为由对私人产权进行限制或剥夺的情形并不鲜见,且往往带有较强的行政强制性。
以土地制度为例,《宪法》及《土地管理法》明确指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为政府以强制力征收土地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农民虽有权就补偿标准提出意见,却无权拒绝土地被征收—— 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人产权处于被强制的地位。
耕地保护制度同样存在类似问题。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剥夺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农民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和主观判断,灵活地调整土地用途,其财产收益被大幅限制。
部分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通过“倒查税” 等方式侵犯民营企业产权。这些行为以“维护公共财政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为出发点,却在实际上削弱了企业家信心。
这些现象反映了一种价值排序:公共利益被置于远高于私人产权的位置。只要贴上“公共利益” 的标签,政府以强制力剥夺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就容易获得社会观念的默许。这种价值观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二、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观是如何形成的
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观,与特定的理论影响、制度演变与社会心理密切相关。
(一)理论基础:对私有产权的道德批判
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与政策的制定者(即社会精英群体)深受马克思主义理论影响,其中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对私有产权进行了明确的道德批判。
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而资本家或地主通过占有生产资料(如土地、厂房等),在不参与直接劳动的情况下,无偿占有了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私有财产权是剥削的根源。这一理论不仅从经济学角度解释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更带有强烈的伦理谴责色彩——“凭借私有财产不劳而获” 是不道德的行为,剥夺私有财产权不仅具有经济合理性,而且具有道德的正当性。
将这一理论应用到土地领域,土地所有者通过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无需付出劳动即可获得土地租金,这被视为对土地使用者的剥削,因而在道德上是不合理的。这种对私有产权的道德批判,为“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产权” 提供了理论依据,也深刻影响了制度设计。
(二)制度演进:土地公有制下对城市化制度的塑造
土地公有制的建立,改变了私有产权的归属—— 农村土地的所有者从个人或家庭转变为村集体,土地租金收益由集体内部共享,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但在城市化进程中,新的 “道德争议” 随之产生:城市郊区的村集体凭借土地所有权及优越的地理位置,享受了大量土地增值收益,而这些收益并非源于村民的直接劳动,而是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等外部因素推动的结果。
在这种认知下,村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的行为,被再次贴上“不劳而获” 的标签,甚至被认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剥夺”,进而被赋予道德上的负面属性。这种认知延续了对 “非劳动性收益” 的批判,进一步强化了 “公共利益应介入产权分配” 的观念。
在这种观念下,政府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名设计土地制度,包括规划土地配置、征收农村土地、控制农地用途、限制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具有了道德合理性的理论依据。
(三)社会心理:“劳动光荣” 的公平价值观
“劳动光荣”“多劳多得” 是我国社会普遍认同的朴素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使得人们对 “不劳而获” 的现象天然存在抵触情绪。当看到大城市城中村的村民仅因地理位置优势,就能通过房屋出租获得高额收入时,社会大众容易产生两种心理:一是对 “无需劳动即可获利” 的嫉妒,二是对 “这种收益是否公平” 的质疑 ——“他们什么也没做,凭什么获得这么高的收益?”这种社会心理为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调整产权收益分配提供了民意基础。
上述理论、制度、心理的综合结果,是形成了一种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导致了倾向于政府调控土地分配的观念共识:土地增值收益不应由村集体或村民“独吞”,而应在所有者(村集体、村民)、使用者(开发商)与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之间进行分配。
三、公共利益优先下的产权分配与市场缺失
在“公共利益至上” 的观念与制度设计下,行政主导了我国土地收益的分配,而真正基于私人产权交换的土地市场尚未形成。
从分配机制来看,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始终处于行政主导的动态调整中,但其核心逻辑并未改变:政府通过规划控制土地使用,以行政强制力(如征地、耕地保护)为前提,决定收益在三方主体间的分配。例如,当村民对征地补偿不满时,政策会倾向于提高补偿标准;当政府财政收入紧张时,则可能通过城中村改造等方式降低补偿成本。无论比例如何调整,政府始终掌握着分配的主导权,私人产权的话语权被严重削弱。
这种制度设计带来了两个关键问题:一是私人与集体所有权在观念与制度层面均处于易受侵犯的地位—— 只要政府认定某一行为符合 “公共利益”,即可动用强制力干预产权;二是缺乏基于私人产权平等交换的市场机制,不仅影响了产权主体的合法收益,也降低了资源使用效率。例如,农民的土地权利残缺不全,城乡土地市场始终没有建立,大量农村土地处于低效使用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公共利益优先” 的逻辑并非仅存在于土地领域。在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中,政府可能以 “增加财政收入”“规范市场秩序” 为由介入企业产权 —— 这些现象的本质,都是观念层面上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或集体)利益的制度结果。
四、对公共利益至上观念的道德合理性批判
伦理道德是私有产权保护的重要支撑—— 若社会多数人将私人产权的价值排序放得过低,即便从功利主义角度(如 GDP 增长)能论证私产保护对经济发展的好处,也难以改变 “公共利益可侵犯私产” 的制度安排。正因如此,立法者在制定 “政府可借公共利益之名侵犯私产” 的条款时,并未产生道德上的愧疚。但事实上,这种公共利益至上的观念,在道德层面存在三重难以成立的理由。
(一)私有产权的道德基础:生存权的必然要求
个人私有产权不容侵犯,其核心道德依据在于“生存权”—— 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权利,而维护生存的必要条件,就是通过运用自身身体、占有和使用社会资源来满足生存需求。只要一个人的私有产权扩张没有侵犯他人的产权,其产权就应得到尊重与保护。
从极端角度来看,对私人产权的剥夺若走向极致,会导致个人失去包括身体控制权在内的全部财产,进而丧失生存的基础。因此,保护私人产权,本质上是保护每个人平等的生存权,这是道德的底线要求,不应因“公共利益” 而被突破。
(二)公共利益的本质:个人利益的集合而非客观存在的“实体”
“公共利益” 并非一个客观存在的独立实体,其本质是潜在群体中个体利益的集合。所谓 “为了公共利益剥夺私人产权”,实则是将 “多数人的个人利益” 凌驾于 “少数人的个人利益” 之上,本质上是一种 “多数人的暴政”。
从道德层面来看,没有任何理由能证明“多数人的利益天然比少数人的利益更具价值”。每个人的利益都应得到平等尊重,不能以 “多数” 为借口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 这是现代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原则,也是道德的基本要求。
(三)权力约束的风险:公共利益可能成为权力扩张的“外衣”
在我国政府权力约束相对较少,立法、司法与行政结合较为紧密的制度环境下,赋予“公共利益” 优先地位,实则为政府权力扩张提供了便利。政府以 “公共利益” 之名侵犯私有产权后,所获得的利益(如土地收益、财政收入)会进一步强化其权力,形成 “权力扩张 — 利益获取 — 再扩张” 的循环,最终可能催生出一个权力庞大的 “利维坦”。
城市化显然不是农村居民利用自己的土地剥夺了其他城市居民的财产权,也就没有理由限制农村居民的财产权。也不能因为剥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大部分城市居民会过得更好,作为使用强制力征收土地或控制耕地的原因,因为没有理由为了多数人的个人利益,来施加多数人的暴政。政府在城市化进程中获得的利益,并非完全用于公共福祉,部分还用于供养体制内人员、维持部门运行等原则上可以缩减的支出。为了维护这种利益,政府甚至会垄断土地市场,成为唯一的土地供应者,而农村则沦为耕地保护的“牺牲者”,丧失了合理的土地发展权。因此,以 “公共利益” 为名侵犯私人产权、攫取私人利益,显然不具备道德合理性。
五、尊重私有产权下的利益协调机制
既然以公共利益之名剥夺私人产权不具备道德合理性,那么在尊重私有产权的制度框架下,如何协调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利益?以“建设机场需使用某村土地” 为例,合理的做法应遵循 “自愿交易” 的原则,而非行政强制征收。
具体而言,对于修建高速、机场等服务于社会大众的基础设施,由于城市人口规模庞大,组织多数人直接与村民谈判的交易成本较高,政府可作为多数人利益的代表参与协商,但核心逻辑必须是“买卖”土地 或 “租赁”土地,而非 “征收”。政府需与村集体、村民就土地所有权转让或使用权租赁的价格、交易方式等进行平等谈判,充分尊重村民的产权意愿。除了这种因交易成本较高需要政府代表介入外,其他情况应允许土地的潜在使用者与村集体和农民等土地所有者进行直接交易。这种基于产权平等的交易机制,符合道德要求,可以避免 “多数人暴政” 的出现。
伦理道德对于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影响。如果社会多数人普遍的价值观念中,将私人财产权的地位放的价值排序较低,那么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比如从GDP的角度,是无法给予私人财产权足够的保护的。因为主观价值是无法用GDP等货币数值来度量的,所以,经济学从实证的角度去分析私人财产权对于经济发展的种种好处,不足以人们支持在公共利益面前可以破坏私人财产权的制度安排。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并没有因为赋予政府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侵犯私产,而感到道德上的羞耻。
六、结论:正确的道德观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综上所述,以公共利益之名剥夺私人产权(包括集体产权),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无论是土地征收、耕地保护,还是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强制干预,即便能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或节约行政成本,其本质都是对私人产权的侵犯,是不道德的。
因此,法律与政策制定者不能再理直气壮地以“公共利益” 为名剥夺私人或集体财产权,而应将私有产权保护置于更重要的位置,更大程度地约束公权力、建立平等的产权交易市场。唯有形成了尊重私人财产权的正确道德观,才能为构建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体系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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