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万吉鲁·恩乔亚
日期:2025年8月12日
来源:米塞斯日报
“强制”一词的字面含义在哲学层面用处不大,因为它可以指代任何某人感觉自己被迫违背意愿去做的事情。“强迫”一词在日常对话中也常被宽泛地使用——“他们卖完了我想要的款式,所以我被迫买了另一种款式”。在新冠疫情封锁期间,人们就是否“被迫”遵守疫苗强制令展开了激烈辩论,正如预料的那样,那些执行强制令的人后来声称没有人被“强迫”遵守。在加拿大,时任总理贾斯汀·特鲁多公然否认他曾强迫任何人遵守其政府严苛的疫苗强制令:
特鲁多说:“因此,在不强迫任何人接种疫苗的同时,我选择确保所有激励措施和保护措施都到位,以鼓励加拿大人接种疫苗。而事实也的确如此。”
但这只有在对“使用武力”最狭隘的解释下才成立。也就是说,特鲁多并没有下令将任何人绑起来强行注射疫苗。
特鲁多自诩为语言专家,他说:“我学过英国文学,所以词语对我来说真的很重要”,并坚称自己使用的是“强迫”一词的“实际定义”。在他看来,因不遵守强制令而解雇员工、将未接种疫苗的师生逐出大学、禁止未接种者乘坐铁路或飞机,或是进入任何商店或餐馆,都只是一种促使人们遵守的“激励”或“鼓励”。
即便他真的下令将加拿大人绑起来(强行接种),按照这种逻辑,他也可以辩称人们并没有被“强迫”,因为不接种疫苗、无视被绑起来这种“激励”是他们自己的选择。毕竟,加拿大人仍然可以自由地开着自己的车去任何地方,在自家后院种粮食,以免饿死。按照这种定义,即便是最残暴的独裁政权也可以声称自己尊重自由。正如卡尔·贝克尔在《旧制度下的新自由》中所观察到的:“‘自由’一词在被赋予具体内容之前毫无意义,稍加曲解,它就能承载任何你想赋予的含义。”
在《自由宪章》中,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将自由视为最高价值,他认为:“我们必须表明,自由不仅仅是一种特定的价值,更是大多数道德价值的源泉和条件。”但与此同时,他也热衷于“不总是停留在崇高理想的层面”,无益地争论词语的含义。他希望在现实世界的条件下探讨自由,在这种条件下,人们实际上能够过上尽可能自由的生活:“实践中的自由取决于非常平凡的事情,而那些渴望维护自由的人必须通过关注公共生活中这些世俗的事务来证明他们的忠诚。”他强调,自己追求的不是一个完美的世界或完美的自由,并将自由社会概念化为一个在实践中“社会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尽可能减少”的社会。这种“强制”概念在他的自由理论中占据核心地位,但他认为强制永远无法完全消除。他的目标是将其最小化,并认为法治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他的文章《哈耶克式的强制》中,戴维·戈登解释道:
根据哈耶克的观点,如果你生活在一个有着固定的一般规则且这些规则事先为社会成员所知晓的社会中,你就是自由的。这些一般规则能让你规划自己要做的事。哈耶克将这种社会与一个你可能会被命令去做某事的社会进行对比。在后者中,你无法规划,而是要依赖于他人的任意意志。
正如戈登所指出的,这种关于自由的“法治”观点对进步主义者很有吸引力,他们认为,只要规则事先明确制定,从而避免任意性,国家再分配就是合理的:
雷由此得出结论,为了获得哈耶克式自由的好处,每个人都应该得到最低限度的资源保障。人们应该得到足够的资源,使他们能够参与到生产性经济中。哈耶克很可能会支持这一建议,只要事先通过一项一般法律告知人们他们将被征收多少税。在这一建议下,你不能随心所欲地花掉你所有的收入,但这与哈耶克式的自由是一致的。在我看来,米塞斯和罗斯巴德对哈耶克的批评是有道理的,因为他允许这种再分配。
默里·罗斯巴德确实认为哈耶克对强制的定义存在缺陷。在《自由的伦理》中,罗斯巴德将强制定义为“对他人的人身或(正当的)财产使用物理暴力或威胁使用物理暴力的侵犯行为”。在批评哈耶克的定义时,他提出的一点是,哈耶克对屈从于他人任意意志的关注,可能会将“和平且非攻击性的行为”甚至和平的“拒绝交换”都视为一种强制。
罗斯巴德的观点是,行使财产所有权中固有的权利,如排斥他人的权利或不与他人交往的自由,在哈耶克的意义上很可能会被对方视为“强制”。哈耶克举了一个例子,在高失业率时期,雇主任意或反复无常地威胁要解雇员工,而此时员工很难找到其他工作,这就是一种暴政。对罗斯巴德来说,这并不构成强制,因为自由的人有权自愿订立和解除雇佣合同。罗斯巴德解释道:
然而,“解雇”只不过是拥有资本的雇主拒绝与一个或多个人进行进一步的交换。雇主可能出于多种原因拒绝进行这种交换,而哈耶克要使用“任意的”这个词,除了主观标准外,别无其他依据。为什么一个理由比另一个理由更“任意”呢?……人们,即使是在商业活动中,也是为了最大化他们的“精神”利润而非金钱利润,而且(哈耶克忽视了一个事实)这种精神利润可能包括各种各样的价值,没有一种比另一种更任意。
罗斯巴德的观点是,如果双方有权自愿解除合同,那么雇主在高失业率时期终止合同这一事实,并不会将这种自由的行使变成“强制”。通过禁止解除合同来强迫人们进入雇佣关系,将是“一个普遍奴隶制的社会”。
在这个例子中,哈耶克和罗斯巴德讨论的都是自愿交换的终止,而不是由国家命令导致的终止。罗斯巴德认为,像就业保护立法那样,动用国家权力试图“纠正”雇主所谓的“私人强制”,只会使问题更加复杂。国家被赋予的“保护”员工的权力,往往会被暴虐的国家用来对付自己的公民,贾斯汀·特鲁多的疫苗强制令就是一个例子。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保护”最终成为了对自由更危险的威胁。
因此,罗斯巴德批评哈耶克“采取中间路线,未能将强制严格限定在暴力范围内”,以及哈耶克认为在法治下国家可以经人民同意合法地使用暴力来防止“私人强制”的观点。部分正因如此——罗斯巴德反对国家使用武力来限制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这一观点——认同哈耶克“强制”概念的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罗斯巴德式的自由意志主义是“极端的”。然而,正如汉斯·霍普在为罗斯巴德的《自由的伦理》所作的序言中所观察到的,罗斯巴德最持久的哲学影响在于他将绝对财产权视为自由基础的不妥协观点。
注:本文观点代表作者自己,译文仅供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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