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lph Raico
来源:本文节选自雷科《为自由而斗争: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史》第二讲
01. 亚当·斯密与苏格兰启蒙运动
18世纪,除了法国启蒙运动(其许多观点存在争议,我稍后会谈到卢梭),还有一场近来备受关注的运动,即苏格兰启蒙运动。在过去约30年里,“苏格兰启蒙运动”受到了更多关注。这场运动的主要代表人物有亚当·斯密、大卫·休谟、亚当·弗格森。
哈耶克非常推崇苏格兰学派,尤其喜爱亚当·斯密。而罗斯巴德对亚当·斯密的态度则截然不同。对于亚当·斯密,默里(罗斯巴德)从不会说:“嗯,我在这个问题上与他意见不同,但他有权坚持自己的观点。”默里会彻底批判他,在他看来,亚当·斯密相较于西班牙经院学者,甚至是像杜尔哥这样的法国经济学家所取得的成就,是一种倒退。
关于亚当·斯密是否信奉劳动价值论存在争议,但他在《国富论》中的论述确实为劳动价值论提供了不少依据。不过,罗斯巴德对斯密的批判并非独树一帜,约瑟夫·熊彼特也表达了类似观点。那些攻击罗斯巴德(一些评论家批评默里对斯密过于严苛)的人,应该去了解一下熊彼特的观点。我想说的是,暂且不论亚当·斯密作为原创经济学家对经济理论发展的贡献,他所隐含的、有时也明确表达的社会政策和政治政策确实产生了积极影响。
这就是他对欧洲大陆的影响。以他表达的一个观点为例:
一个国家要从最原始的野蛮状态发展到高度繁荣,除了和平、低税和公正的司法管理(即法治),几乎无需其他条件,其余的都将由事物的自然发展进程实现。
事实上,我在上一讲提到的澳大利亚经济学家E.L.琼斯在其关于欧洲奇迹的书中引用了这句话。这也是那些秉持欧洲奇迹制度学派观点的经济学家的立场:我们需要解释的是,为何许多地方经济发展滞后。这可以用国家的行为来解释,国家在传统上扮演着掠夺社会的角色。而如果我们采取亚当·斯密所建议的措施,即和平、低税和法治,那么至少在各地都能看到一定程度的经济发展。这种普遍观点以及 “看不见的手” 的概念,都为自由放任主义提供了支持,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个体现思想力量的例子是,亚当·斯密的学生杜格尔德·斯图尔特为他撰写了第一部传记。斯图尔特在爱丁堡大学担任道德哲学教授长达25年,直至1810年。他教导学生,“我们常常归因于立法智慧的大部分秩序,实际上是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然结果”。这句话与汤姆·潘恩的表述几乎如出一辙。社会中的许多秩序都源于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
在长达25年的时间里,斯图尔特在爱丁堡大学授课。他的学生包括弗朗西斯·杰弗里,后者是《爱丁堡评论》的第一任编辑。《爱丁堡评论》是19世纪上半叶英国辉格党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重要评论刊物。例如,托马斯·巴宾顿·麦考利几乎所有的文章都发表在《爱丁堡评论》上。斯图尔特的学生还包括著名的辉格党议员亨利·布鲁厄姆、翻译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的亨利·里夫、伟大的圣公宗神职人员、自由派政治家和自由派辩论家悉尼·史密斯,他支持天主教解放运动和其他自由主义改革。
默里·罗斯巴德很喜欢悉尼·史密斯(他算是个风趣的人)的一句名言,这句名言讲的是英国卷入世界各地的纷争所带来的种种不幸和可悲后果。史密斯是一位圣公宗神职人员、自由派政治家和自由派辩论家,他支持天主教解放运动和其他自由主义改革。他曾写信给一位贵族朋友说道:
我为西班牙人感到难过,为希腊人感到难过;我悲叹犹太人的命运;三明治群岛(注:夏威夷群岛旧称)的人民在最可恶的暴政下呻吟;巴格达被压迫;我不喜欢尼罗河三角洲目前的状况……我难道要为所有这些人而战吗?世界充满了罪恶和悲伤。我难道要成为十诫的捍卫者,永远组建舰队和军队,让所有人都变得善良和幸福吗?我们刚刚拯救了欧洲,恐怕结果是我们会自相残杀。不要战争,亲爱的格雷夫人!不要夸夸其谈,只要冷漠、自私、常识和算术就够了!
斯图尔特的其他学生还包括詹姆斯·穆勒,还有帕默斯顿勋爵(不过他称不上是个伟大的自由派)以及约翰·罗素勋爵。帕默斯顿和罗素是19世纪中期最有影响力的辉格党政治家,这些人都曾受教于斯图尔特。他们不一定从斯图尔特那里学到了全部的自由主义哲学,但在某些方面,有些人受到了很大影响,有些人受到的影响则相对较小。
02. 法国大革命及其对自由主义的影响
接下来是法国大革命。在讨论自由主义历史时,有一些因素会造成误解。其中之一就是将法国大革命从根本上视为一场自由主义革命。诚然,最终确实有一些自由主义改革得以实施,比如宗教宽容,以及法律面前各阶级平等。但这些改革本就是大势所趋。法国君主制当时也在逐步向这些改革迈进,只是不可能在两年内完成。
另一方面,法国大革命带来了什么呢?它引发了长达25年的战争,直到滑铁卢战役才结束,这在很多方面都阻碍了改革的进程。人们不得不思考,为了加快必要的自由主义改革步伐,所经历的这一切是否值得。
我们从法国革命者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进一步看到了革命者身上自由主义的缺失。该宣言远不如美国《权利法案》那般明确。例如,法国的宣言提到,思想应享有自由,宗教信仰也应如此,但要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们始终没有达到美国的那种程度,即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有关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活动的法律。当然,这在美国各州并不意味着政教分离,但这意味着联邦政府在这方面不能有所作为。在我看来,其实并不需要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将《权利法案》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各州。
按照普通联邦制的思路,如果某个州歧视特定教派或对其征税,会发生什么呢?人们会倾向于迁移到其他地方。那些继续实行此类歧视(或在某种程度上确立某一宗教地位)的州,会在经济和其他方面为此付出代价。最终,虽然不知道需要多长时间,但几十年内,相关州就会废除对不同教派的偏袒政策。
事实上,甚至在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将《权利法案》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各州之前,就已经出现了这种情况。几乎在每一个案例中,甚至在内战前,各州就已经废除了对圣公宗等教派的优待政策,比如弗吉尼亚州起初对圣公宗给予特权,马萨诸塞州则对公理会给予特权。即便没有中央政府强制各州这样做,这些特权也逐渐消失了。
在法国,这些改革最终也可能会实现,而且和平的渐进式改革总是优于革命和随之而来的战争,除非是在极端情况下。
法国大革命引发了一系列灾难,一个接一个。指券(注:法国大革命时期发行的纸币)的通货膨胀导致了物价管制和其他措施的出台。教会土地被没收,这不仅动摇了土地私有制的原则,还带来了教会的生存问题。教会该如何维持运转呢?这使得国家介入了这个问题。从那时起,和大多数欧洲国家一样,法国政府此后继续支持教会,不仅是天主教会,还有其他教派。
他们没有汲取美国 “不得立法”(即不得制定确立国教的法律)的原则。这本可以实现完全的政教分离,将宗教事务以及许多其他事务留给社会,而不是由国家垄断宗教领域。
经历、目睹了法国大革命后,自由主义本身也发生了变化。大体上,自由主义者对早期的一些改革和所谓革命的第一阶段表示欢迎。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始料未及、闻所未闻的侵犯个人自由的情况。例如,1793-1794年的恐怖统治时期,这一时期打着人民主权的旗号实施恐怖统治。
随后是拿破仑的统治时期,他的行为通过民主公民投票得到确认,他将政府权力集中推向了新的高度。这是拿破仑的一项重要 “创新”,随后他的侄子拿破仑三世以及20世纪的独裁者们纷纷效仿:他们通过公民投票这种伪民主的方式,使自己的行为得到认可。
自由主义者从中吸取了两个教训:第一,所谓的人民统治的民主,实际上可能代表着一小撮决心控制社会的少数人的统治。第二,自由主义者心中充满了所谓的 “国家仇恨”。在此之前,许多自由主义者认为国家本质上是一个中立的工具,在有利的条件下可以利用它来推动社会进行许多有价值的改革。但法国大革命之后,许多自由主义者现在将国家视为对自由的持续威胁,是一个自私自利的敌人,是公民社会的永久敌人。
早些时候,像杜尔哥这样的人,当然还有伏尔泰,他们思考并提出:“如何在社会中推动实现个人自由的必要改革呢?” 他们的想法是,“嗯,你在国王耳边悄悄进言,国王拥有所需的一切权力,他会推动这些改革,从而让社会以这种方式得到改善。” 但之后,许多自由主义者认识到,无论谁掌控国家机器,无论他们声称自己像革命政府那样得到民主多数的认可,还是像拿破仑那样偶尔通过公民投票来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都可能利用国家来严重损害公民社会。因此,必须对国家保持警惕。
注:本文观点代表作者自己,译文仅供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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