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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文章来源于网络 | 作者:Charles Rowley

2006年,安东尼·德·雅赛(Anthony de Jasay)概述了一种非洛克式的财产观,这种观点与所有基于权利的定义以及所有社会主义的定义都大相径庭。雅赛的观点借鉴了他在1996年首次发表的见解。虽然我支持洛克的观点,但雅赛的观点很有吸引力,尤其是其简洁性,所以我将在本专栏中对其进行阐释。

雅赛的基本规则是,假定一个人可以自由去做他力所能及之事。这一假定要满足两个兼容性条件。其中一个条件是,一个人的行为会受到他之前所承担义务的限制。因此,个人会受到他所签订的任何契约义务的约束。第二个条件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时,其行为也会受到限制。所以,个人会受到侵权法的约束。在这些条件未对其进行限制的情况下,假定个人可以自由采取可行的行动。举证责任始终由质疑这些行动可接受性的人承担。

我们将个人采取可行行动的自由定义为 “自由权(liberties)”。我们把契约和侵权行为对这种自由权的限制定义为(他人的)“权利(rights)”。现在,让我们通过这些概念来审视财产的概念。在这个框架内,权利总是优先于自由权。但在没有权利限制的情况下,自由权占上风。

根据雅赛的规则,通过发现和圈占获得土地(或任何其他资产)的先占权是一种可行的行为。由于这种获取行为不受先前契约的限制,也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所以也是被允许的。获取先占权是一种不受任何权利约束的自由权。因此,发现者和圈占者的这种自由权必须受到认可。

有人可能会说,在现实世界中,情况更为复杂。我们承认,如上文所述,获取先占权是一种自由权。我们进一步承认,没有先前的权利限制这种自由权。然而,在发现和排他占有之前,所有人都能使用该物品,这同样也是一种自由权,且不受权利的限制。那么,两种自由权的冲突肯定难分胜负吧?这样的结论必然意味着土地和其他物品永远无法被 “拥有”。

雅赛认为并非如此。惯例和普通法并不会容忍所有自由权之间的冲突。如果排他占有成功,并且基于信赖提出的合理赔偿要求得到满足,那么该物品就合法地归发现者 - 圈占者所有。“占有即拥有十分之三的法律权益” 这句格言,正是处理自由权冲突纠纷的一种假定规则。但这一格言并不适用于处理自由权与权利之间的纠纷。在后一种情况下,权利始终占主导地位。

“一旦我们不再坚持那种认为拥有有价值资源需要权利的武断假设,洛克式和社会主义解决方案中的矛盾和荒谬虚构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所有权是生活中的一个事实,其起源隐匿于史前迷雾之中。根据基本的辩论规则,举证责任在于那些声称需要权利来证明所有权合理性的人…… 试图将举证责任转嫁给所有者,要求他证明自己的所有权合法,这显然是荒谬的;因为他永远无法证明一个否定性的论断,即所有权不存在任何隐藏的缺陷。那些希望我们相信存在缺陷的人,必须指出隐藏的缺陷所在。”(雅赛,2006年)

参考资料:

1. Anthony de Jasay(1996年)《在诉诸政治之前》,洛克研究所(www.amazon.com)

2. Anthony de Jasay(2006年)《财产还是“财产权”?》(www.econlib.org)

注:本文观点代表作者自己,译文仅供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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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乾,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副教授,美国马里兰大学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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