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thony de Jasay
日期:2016年3月7日
即便没读过托马斯·霍布斯的《利维坦》,人们也能大致理解他对社会政治层面的象征性阐释。部分带着认同心态研读此书的人,也能领会其中要义,尽管并非全部读者都能做到。
在霍布斯的描述里,人们以自我保护和支配他人为主要目标,且没有其他目标能与之相提并论,更别说超越它们。我们将此理解为自私。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与其他人订立契约,任何缔约方都不得损害其他方的自我保护和自我支配权益。有一个名为“利维坦”的实体,由众人彼此间的契约所创造,它负责维护和执行所有契约,就像裤子的皮带和背带一样,让契约得到双重保障。可以说,若有人企图伤害他人,他不仅要考虑受害者的反抗或报复,还得忌惮其他所有缔约方以及利维坦本身的力量。(见托马斯·霍布斯所著《利维坦》,自由在线图书馆,收录于《托马斯·霍布斯英文作品集》第3卷)
大多数人都明白,尽管霍布斯本人可能并未意识到,利维坦不仅体量庞大,而且随着时间推移,相较于创造它的社会成员而言,它还会越来越强大。作为确保缔约方不违背约定的交换(面对社会中其他缔约方的反抗或报复,缔约方本就尽量不违约),利维坦可以要求缔约者服从它的命令,当然这种要求是有限度的,类似于君主立宪制下规定的限度。
“战争”是社会的自然状态
“……因此,若两人欲求同一样东西,却无法同时享用(且该物品稀缺),他们便会成为敌人……竭力摧毁或征服对方。”(注释1)
霍布斯所说的“战争”,不仅指违反契约的行为,还包括因契约防御不足而可能导致违约的情形。换言之,和平是自我保护得以维护的状态,而其他所有状态都可对应“战争”。“战争”意味着契约可能被破坏,即便实际上尚未被破坏。“战争”是事物的自然状态,而和平则是依靠其他人的社会契约以及利维坦来维护的状态。
一开始就提到过,读过霍布斯著作的人,有些并未真正理解他。写到这里,本文作者也加入了这些人的行列。
当两人欲求同一样东西时,结果未必是,甚至不太可能是“战争”。商业交易是另一种可能的结果,还有其他多种可能性。霍布斯明确表示,这些人不受任何法律约束,仅受自身利益和能力的支配。他们都渴望拥有的物品是可交易的,所有者愿意以自己的估值出售,否则免谈。作为交易者的所有者和试图获取该物品的人,都受同一种理性的支配,这种理性应能引导他们在不掺杂任何情感的情况下实现最优结果。所有者的行为可描述为一个函数,取决于他对物品的估值、保护该物品的边际成本,以及他对获取者估值的预估。获取者的行为也可用一个函数来描述,包括他对物品的估值、试图获取物品时将产生的边际成本、预估所有者可能的防御边际成本,以及他自身攻击的边际成本。这两个行为函数的重叠区域,就包含了对手之间可能爆发“战争”的情况。宣称两个竞争者想要同一件只能由一人拥有的物品就必然导致“战争”,这种说法言过其实。对有价值物品的和平占有和交换,也与霍布斯的理论相悖,尤其是在古代跨多国的长途贸易中,当时在威尼斯与埃及之间,或者斯堪的纳维亚与黑海之间,几乎没有保护过境贸易的法律或习俗。
将“战争”过度夸大为互动的自然结果,这或许是霍布斯用以解释为何每个人都急于与他人订立契约,以及为何这种普遍的“社会”契约需要创造一个压制“战争”的利维坦的方式。显然,如果没有利维坦,当两人都想要同一件只能由一人拥有的物品时,两人或多人之间的社会契约并不足以消除“战争”。
“……联合力量”
“由此便会出现这种情况:当侵略者无需畏惧他人的单个力量时,如果有人开垦、播种、建造或占据了一个宜居之所,其他人很可能会联合力量前来……”(注释2)
可以说,这些话对霍布斯社会理论的形成最为关键。若没有这一观点,书中其余部分的很多论述将难以构成形式上可接受的论证。
社会契约理论并未涉及缔约方之间的暴力冲突。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理论旨在消除至少在权力和财富分配方面的暴力冲突。如果社会契约中存在此类冲突,也就是说,如果契约不够严格,允许违背其设立目的的行为,那么参与冲突的缔约方至少能够在平等的攻防条件下展开争斗。社会契约不会系统性地偏袒一方对另一方的攻击或防御。至少在隐含层面,霍布斯的社会契约与其他契约一样,不会系统性地偏袒攻击或防御某一方。实际上,和其他契约一样,它确实排除了缔约方之间发生暴力冲突的可能性。然而,霍布斯确实承认甚至坚称存在一种在他的社会契约中应属常见的可能性,即众多人联合起来攻击一人或少数人。出于霍布斯未解释的原因,攻击者往往比防御者更具系统性的优势。这一结果似乎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相符,但也正因如此,该契约存在缺陷,必须加以完善。这就是为什么霍布斯式的社会契约必须为利维坦留出一席之地,利维坦的力量远远超过社会契约所涵盖人群中可能形成的任何“联合力量”,实际上这些联合力量都会被利维坦压制。
已有众多关于利维坦的书籍问世,后续很可能还会有更多。在本文中,只能简要提及相关著作数量繁多,并从众多观点中选取两个或许比文献中常见观点更有价值的进行讨论。
其一,利维坦遵循它自行选择且有能力更改的自指规则。在探讨国家依宪法行事的问题时,这一点应始终牢记。
利维坦的第二个值得特别关注的特征,是经济学家所说的委托代理问题。当委托人聘请代理人代表其行事时,就会出现这种问题,代理人的行为可能部分或完全不符合委托人的利益,而是为了自身利益。通常情况下,无论契约如何巧妙地约束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代理人总会有机会为自身利益行事,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尽管有些委托代理问题比其他问题更严重。公司首席执行官作为股东的代理人,却将个人利益置于股东利益之上,这是一个常被提及的例子,但只要我们仔细观察,在日常生活中还能发现许多类似案例。国家与公民的利益冲突,是一个怎么深入探究都不为过的问题。
注释
1. 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添加的括号内容),自由在线图书馆,1651年、1985年版,第184页。
2. 同上,第184页。
注:本文观点代表作者自己,译文仅供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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