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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不但是体制的改革,也是思想观念的革新。

(一)资本下乡是否会造成土地兼并、农民流离失所?

土地兼并是老生常谈,但是传统历史书写的可信性不足。历史书写有资治通鉴功能,目的是警戒皇帝,但是资料的可靠性不足、且缺少逻辑分析。历史书写是事后的解释,且只是多种解释当中的一种,并不是真实的再现。我们不能用对历史发展的一种可能性的解释,来制定未来的政策,甚至限制人们的权利。

通过历史难以预测未来。伴随全球化和市场化,新产业、新技术、新制度、新知识的交流和进步越来越快,研究传统社会的经验对未来的借鉴和预测能力越来越小。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对外封闭,或许可以经由研究历史来获得启发。但是改革开放后,中国融入全球市场,与世界互动越来越频繁,已突破了封闭时代下自身的发展规律。对未来的预测,不能再简单地向内找规律,把国家作为封闭分析的单位,而应从世界看中国,寻求世界普遍联系下的多元发展路径。

(二)经济危机爆发时,农村是否可能成为吸纳失业人口的缓冲?

1930年代大萧条、1997亚洲经济危机、2008经济危机,发达国家没有把人赶回农村,为什么我们就要把人赶回农村?经济危机是感冒,是对经济的调节,而不是癌症。在经济危机后,世界经济仍然在增长与快速发展,城市化并没有终止。

解决经济危机的办法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生产率,而不是把人赶回农村。农村的生产率低,把人赶回农村,只会恶化危机。何况,农二代已不会种地,生活方式已融入城市,即使失业也不会返回农村。经济危机时,国家会更可能保证城市的供应,让农村自生自灭,把人赶回农村相当于抛弃农民的孩子。

(三)宅基地能作为农民失业的保障吗?

许多农二代已融入城市,区别只是融入了大中小城市,但他们的生活方式已改变,即使失业也不回农村

保障人们生活的是就业和收入,而不是土地。农村不缺地,缺的是机会。只有一块盖房子的地,但没有产出和收入,不可能作为保障。城市的市场更大,与农村相比,提供了更多的职业选择,也比农村有更高收入,更容易生存。

不同时期,人们对保障有不同的标准。农村住宅的问题不是缺少土地,而是住房质量差,农民希望住更高品质的住房。把宅基地作为保障,脱离了农民随时代变化的需求。

(四)不能利用宅基地开发商品房住宅吗?

不要把开发房地产赚钱当作问题,要看到开发与投资有较大的风险和高资金成本。在资金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搭配商品房住宅是回收投资,降低成本较快的方法。既然城市商业开发允许搭配销售商品房住宅,为什么不允许农村开发商品房住宅?不允许开发商品房住宅,降低了社会资金投入乡村的盈利空间,不利于乡村振兴。

(五)放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会降低房价吗?

放开集体土地入市,对城市中心区,如金融街、CBD,影响不大。这些地区的产业集聚,可替代性较差。但是土地入市可以提供更多住房供给,对城市外围、郊区的房价或有影响,从而降低大城市年轻人面对的房价压力,降低工业及商业的土地及住房租金。在经济下行期,土地入市可以大幅降低经济体运行的成本。

(六)放开土地入市,会影响耕地保护吗?

耕地保护的难易,受实施耕地保护成本的约束。在土地价格高的地区,政府、企业、农民都会想办法违法占地,实施耕地保护的成本高,耕地保护更难。在土地价格低的地区,保护耕地的成本更低。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的空间配置效率:把耕地配置在实施保护的成本较低的区域。

实施规划下的耕地保护,是为了减少人们占用耕地,对社会产生的外部效应。但是,在存在外部效应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来减少外部效应的影响,也可以通过确立产权、建立市场来减少外部效应,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某些情况下,消除外部效应导致的代价可能比外部效应造成的损失更大,应允许适度的外部效应存在。比如排放污染会造成身体健康损失,但是完全消除污染,可能带来失业、物价升高等一系列问题,对经济造成的损失更大,应允许适度的排放量。

外部效应有多大,采用哪种方法,是需要分析和评估的,不能仅仅因为存在外部效应,但不评定外部效应造成的损失,以及解决外部性的各种方案及成本,就立法限制公民的产权。

(七)评价不同制度的原则:用理想改造现实?

不能拿市场开放下可能出现的问题与理想世界作比较。既让农民参与市场交易致富,又让农民不冒风险,这样的理想世界并不存在。任何制度都是不完美的,我们要做的是分析各种制度下的问题和成本,在不完美的制度中选择相对不那么差的。

有人担心,放开土地市场可能会发生种种问题,但是封闭土地市场也存在许多问题。在当下,封闭市场存在的问题要大的多。城市土地供给不足,房价越来越高,工商业土地与房屋租金高企,经济体系的运行成本太高。城乡贫富差距扩大,城市居民财产增值,越来越富裕,相较之下,农村财产性收入缺失,乡村衰败。目前的体制再不改革,对经济的伤害会越来越大。

(八)问题的核心:根据理论建立的体制,是否尊重个人(农民)的产权?

立法者是否应该根据理论来建立体制,限制他人的权利?

任何理论都是对世界的一种假说,而非真理。理论在面对现实时,都有其应用的局限性,也因此,使用理论时,往往产生意料之外的后果。用理论作为立法基础限制公民的产权,会极大地降低公民使用资源的激励,提高经济整体的运行成本。

因此,问题的核心在于,按照怎样的原则来界定产权?是按照立法者的理论来限定产权,还是尊重个人产权,让公众按照常识和自己的意愿处理自己的财产?我们要相信,我们并不比实践中的农民有更多的市场知识,农民对市场的反应是合理的,从而,尊重产权会降低整个经济体系的运行成本。同时,尊重个人产权,不代表不考虑国家利益。我们可以通过建立市场体系等,来协调各方利益。但不能大而化之,以假想的问题或危机为由,限制个人利用其产权所进行的探索试验。

 

(发表于FT中文网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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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乾,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副教授,美国马里兰大学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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