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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高”是一个老话题。一位来自药企的人大代表曾说:“90%的药品都有降价空间,价格砍掉50%一点问题都没有”。药价高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为民生计,当然要砍价。问题是怎样用刀,砍在哪里?
 
福建在2012年实验的“两票制”就是砍价的一次尝试。支持“两票制”的意见认为,药品从出厂到医院销售,其间经手了许多商业公司,每经手一次就加一次价。要降低药价就要减少过多的中间环节。“两票制”改革的解决方案是,只允许药品从生产企业给配送商一张发票,配送商销售给医疗机构又一张发票。药品从药企到医院,中间只有一个环节,加价空间小,药价当然会降下来。
 
按这种逻辑,控制物价实在是太容易了。房价高就取缔房屋中介,猪肉价高就取缔猪肉批发商,大白菜价高取缔菜贩。如果减少中间商竞争就能降价,天下哪有控制不住的价格?
 
错误的逻辑当然有令人啼笑皆非的后果。“两票制”的结果是医药公司的出厂药价不降反升。据财政部厦门专员调研报告显示,在实施“两票制”后,福建省同一个药厂出产的药,销往福建比销往非“两票制”省份价格高很多。以国药控股星鲨制药(厦门)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D滴剂为例,其生产成本为2.40元/盒,销往福建的药比销往非“两票制”的其他省份的药,出厂价差高达19.6元。为什么取消了流通环节,药价不降反升?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要解释这一现象,就要理解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科斯在解释企业的性质与边界时指出,买家与卖家在市场上交易不是件容易的事,其间存在大量的交易费用。买家不能完全确定产品的质量,卖家也不确定买家的支付能力。要把他们搭在一起,就要花些功夫降低交易费用。买家要花时间和精力来寻找卖家,卖家也要想方设法确定买家的品质和实力。企业通过经销商或直接在市场推广产品,正是通过发现价格、介绍宣传产品的特征或寻找买家来降低交易费用。
 
在市场上推广产品,可以由专门的经销商来完成,也可以由企业直销来完成。应该采用哪种方式呢?科斯的交易费用理论指出,最好的办法是比较这两种方式的相对成本:如果企业把产品卖给经销商,并由经销商来推广药品所支付的费用较低,最佳的选择是由经销商来推广产品;如果在企业内部设置专门的营销部门所支付的费用较低,最佳方式是由企业设置专门的营销部来推广产品。最佳方式永远不是绝对的,而是两相比较下成本最低的选择。
 
药企也面临同样的抉择。尽管药价由卫计委招标制定,但药品的实际采购量取决于医生开出的每一张处方。医生虽有诊断治疗的专业知识,却并不是药物专家,难以识别不同药企生产的药品的具体差异。在药企间竞争的情况下,向医生推广药品是向医生传播医药的知识,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药品销量的方式。而药企推广药品,也要在两种方式间抉择:是卖给经销商并由他们推广,还是自己直接销售?
 
如果选择前一种方式,药厂会以较低的出厂价将药品卖给经销商,经销商承担药物推广等市场交易费用,即“底价包销”。如果药企选择自主营销,那么药厂将自主开展药品推广活动,药品的出厂价则包含了高额的营销推广费用。
 
这两种方式,本质上都是为了降低买家与卖家的市场交易费用。究竟采用哪一种模式,取决于哪种模式的成本更低:如果底价包销的成本更低,企业会向经销商让渡药物的价格提升空间和药品的产权;如果自主营销的成本更低,企业会建立自己的销售团队,并直接开展推广活动。高药价的一部分,用于作为支付销售团队的报酬。
 
在“两票制”改革前,药企在两种模式间权衡取舍的结果,普遍选择了底价包销的方式。这说明,底价包销的推广方式成本更低。但是,“两票制”改革废除了流通环节,迫使药企不得不采用自主营销的方式。从而,药企为推广药品被迫支付较高的推广费用。这样做的结果,是药品的出厂价不降反升:药厂卖给福建省的药比卖给没有采用“两票制”的省份高出许多倍!
 
“两票制”基于错误的理论:取消中间商的层层加价,就能砍掉药价。这种似是而非的理论,忽略了市场存在交易费用。虽然用行政的力量可以取缔流通环节,但无论如何砍不掉交易费用。表面上经销商消失了,但节约交易费用的努力和代价,从企业外部转移到了企业内部。带来的后果,是企业的推广成本大幅提高。为了支付营销人员的佣金,药价也随之提高。
 
取消中间商、削减流通环节,不但砍不下价格,更会带来相反的效果。福建省“两票制”改革的初衷是好的,却因忽视了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交易费用,结果适得其反。在任何领域,无论是医疗、房市、粮食,靠政策强制取缔流通环节,会得到事与愿违的结果。改革的方向,不应该是在取缔零差价下手,而是要调整医疗规划、放开准入,改革公立医院融资和人事体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原发:FT中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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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乾,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副教授,美国马里兰大学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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