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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lph Raico

来源:本文节选自雷科《为自由而斗争: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史》第二讲

我想你们已经免费拿到了——这符合米塞斯研究所一贯慷慨的传统——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了一本米塞斯所著的《自由主义》(Liberalism)。该书德文原版就叫Liberalism,现行英文版书名为《古典传统中的自由主义》(Liberalism in the Classical Tradition)。在这本书的开篇,米塞斯谈及自由主义时说道:

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的哲学家、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们制定了一项政治纲领,该纲领首先在英国和美国,随后在欧洲大陆,最后在世界其他地区,都成为了社会政策的指引。然而,这一纲领在任何地方都从未完全实现。即便在被称为自由主义发源地的英国,亦是如此。

米塞斯认为,自由主义从未有机会充分发展:“尽管自由主义思想占据主导地位的时间短暂且极为有限,但它足以改变世界面貌。” 他继续以这种基调论述。如我所说,他使用 “自由主义” 这个术语,长期以来,这个词都与他所阐述的这一政治纲领相关联。然而,考虑到如今 “自由主义”——不仅在美国,在其他国家也是如此——已经有了截然不同的含义,将其与自由放任及自由主义纲领的其他要素联系起来,可能会让你们觉得有些奇怪。

有一个相当著名的故事,讲述了在英语国家,随后在其他地方,大约在世纪之交——即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自由主义者” 这个词是如何被一些本质上是社会民主党人的人 “劫持” 的。

约瑟夫·熊彼特是一位奥地利经济学家——但并非我们所说的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同时他也是一位非常著名的社会哲学家,他的著作很值得一读。他写了一本篇幅很长的书,我想牛津大学出版社仍在出版,书名为《经济分析史》(History of Economic Analysis)。在书中一段著名的论述中,他讽刺地指出,当自由企业制度的反对者将 “自由主义” 这个名称用于与自由主义从一开始所代表的含义基本相反的事物时,这算是一种无意的 “恭维”。如今,你会看到一些作家对自由市场经济学家有时仍坚持称自己为自由主义者而非保守主义者表示惊讶。

有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要纠结于一个名称呢?为什么不随便给你的立场取个名字,然后继续为其辩护呢?芝加哥大学的政治学家斯蒂芬·霍姆斯称,关于 “自由主义者” 这个术语的争论是一个关乎 “吹嘘权” 的问题,即有权吹嘘 “我才是自由主义传统中真正的自由主义者,而你不是”。另一方面,他坚称自己才处于真正的自由主义传统之中,并认为这一争论是有价值的。

在我看来,从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的角度,而不是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的角度来看,坚持使用 “自由主义者” 这个名称是有充分理由的。首先,在研究思想史上,我们必须保留这个名称以保持概念的连贯性。如果你说存在一个名为 “自由主义” 的重要思想流派,而加尔布雷斯、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约翰·罗尔斯和富兰克林·罗斯福与米塞斯、哈耶克、诺齐克,还有格罗弗·克利夫兰一样,都有权被称为自由主义者,那你又如何理解思想史呢?其次,伦纳德·霍布豪斯、J. A. 霍布森、约翰·杜威、弗里德里希·瑙曼以及其他德国学者推动这一术语转变时,显然有着明确的政治目的。这一术语变化背后存在着一种理论,可以说是一种意识形态潜台词,并且至今仍在发挥作用。他们的观点是:旧有的自由放任自由主义已经过时,被社会的巨大变革所淘汰。

那些在世纪之交开创 “新自由主义”(他们有时这样称呼)的作家们,其观点是基于对商业企业相对于个体工人或劳动力市场权力的荒谬夸大,同时也伴随着对商业公司相对于个体消费者所谓巨大权力的同等夸大。无论如何,“自由主义者” 一词被劫持,意味着旧有的自由主义——比如米塞斯在他书中所阐述的那种自由主义——已经过时,当然也就无需再被视为值得支持的理念。

随后,一些英国传统自由主义者,如奥伯龙·赫伯特以及赫伯特·斯宾塞的极端追随者们开始表示:“我们给自己换个称呼吧,就叫个人主义者。” 接着,约翰·杜威又说:“你们知道,旧的个人主义已经过时了。” 新个人主义与新自由主义是一回事,它呼吁社会动用所有力量来支持个人的自我发展,并以此为核心不断论述。最后,我认为,如今那些支持一系列政府资助项目(据说这些项目是解决社会各种真实或想象中的问题所必需的),并且支持不断扩大国家机构以对抗公民社会传统方式和价值观的人,在理智和诚实的层面上,没有理由被称为自由主义者。这些人如今却被称作自由主义者。

奇怪的是,更让人困惑的是,在某些情况下,“自由主义者” 这个词仍然保留着它原本的含义。例如在法国,“自由主义者”(liberal)或有时 “极端自由主义者”(ultraliberal)指的是自由放任的信仰者,或极端的自由放任信仰者。所以,法国人——与英国人、美国人、加拿大人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德国人不同——保留了这个词的旧有含义。在那些其他国家,在美国自称为自由主义者或自由主义的立场,被称为社会民主主义或类似概念。这些都是完全合理的名称。那他们为什么要借用 “自由主义者” 这个名称呢?

霍布豪斯和霍布森的 “新” 自由主义,与德国社会主义愿景的创始人爱德华·伯恩施坦的立场并无区别。在当今世界,这已然完全演变成了SHZY,就如同美国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立场与欧洲那些自称为社会民主党人的人的立场并无二致。大约在1920年左右,爱德华·伯恩施坦曾这样说:

自由人格的发展与保护是所有社会主义措施的目标,即使是那些表面上看似强制的措施。仔细审视就会发现,这里所说的强制是为了增加社会的自由总量,它给予更多人、更广泛群体的自由,要多于它所剥夺的自由。

我认为,这也是美国所谓的自由主义者所秉持的观点,即是的,我们在这方面必须采取强制手段。我们必须迫使雇主这样行事,迫使消费者这样行事,并在公立学校向孩子们灌输这种理念,以促进更大程度的自由和人类人格的全面发展。好吧,如果你相信这些,那也无可厚非。但伯恩施坦从未称自己为自由主义者,他是一名社会主义者,并且他说这是社会主义的愿景。在英语国家,民主社会主义者回避使用他们正确的称呼,更多是出于政治上的权宜之计。出于某种原因,带有社会主义暗示的政治标签在英语文化圈国家并不受欢迎。因此,在美国本质上属于社会民主党的民主党人,在加拿大自称为自由主义者的工党,甚至在英国 “自由” 的社会民主党,都称自己为自由主义者。

有时人们认为,自由主义的基础是一种特定的哲学体系,即一种特定的形而上学和认识论。通常,这种哲学体系被认为是从约翰·洛克到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英国经验主义,但我认为这种观点并不令人满意。在自由主义的历史中,存在着太多不同且相互冲突的哲学传统,从亚里士多德主义、托马斯主义到康德主义、经验主义等等,因此这种观点难以令人信服。

我在这里采用的自由主义的实用定义是:自由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它认为公民社会——理解为社会秩序的总和,即社会秩序减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在私有财产原则的框架内自行运转。这就是我在此处要讨论的自由主义。

随着传统计划经济的衰落——尤其是那些实际存在的传统计划主义项目的瓦解——自由主义变得极为流行。似乎每个人都想称自己为自由主义者,这一现象也反映在学术界。如今,人们对自由主义的关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多。在几十年专注于研究计划经济,尤其是传统计划主义的历史之后,学者们似乎终于意识到,我们自己社会的基础与计划主义空想家们那些毫无结果的幻想一样,都值得关注。这无疑是一个充满希望的迹象。

注:本文观点代表作者自己,译文仅供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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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乾,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副教授,美国马里兰大学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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